第六節 征稅管理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一般規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二)特殊規定:
1.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2.提供建筑業或者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二、納稅地點
營業稅納稅地點原則上采取屬地征收方法。即在應稅項目發生地納稅,只有運輸業務、轉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無形資產、跨省承包工程、航空公司所屬分公司、電信、設計、工程監理、網絡服務等,納稅地點為納稅人機構所在地。
三、納稅期限
1.營業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2.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一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5日、10日或者15日為一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3.銀行、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信用社、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納稅期限為1個季度。
4.保險公司的納稅期限為1個月。
【本章總結】
1.稅目與稅率;
2.計稅依據;
3.應納稅額的計算與特殊經營行為的稅務處理;
4.稅收優惠;
5.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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