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節 特別納稅調整
一、調整范圍
特別納稅調整的范圍,是指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一)關聯方
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聯關系之一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具體指:
1.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系;
2.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二)關聯企業之間關聯業務的稅務處理
1.企業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稅務機關與企業協商、確認后,達成預約定價安排。
預約定價安排,是指企業就其未來年度關聯交易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與稅務機關按照獨立交易原則協商、確認后達成的協議。
2.由居民企業,或者由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低于25%的稅率水平的國家(地區)的企業,并非由于合理的經營需要而對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的,上述利潤中應歸屬于該居民企業的部分,應當計入該居民企業的當期收入。
3.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4.母子公司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
(1)母公司為其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提供各種服務而發生的費用,應按照獨立企業之間公平交易原則確定服務的價格,作為企業正常的勞務費用進行稅務處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價款的,稅務機關有權予以調整。
(2)母公司向其多個子公司提供同類項服務,其收取的服務費可以采取分項簽訂合同或協議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務分攤協議的方式。
(3)母公司以管理費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費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給母公司的管理費,不得在稅前扣除。
二、調整方法
1.可比非受控價格法;
2.再銷售價格法;
3.成本加成法;
4.交易凈利潤法;
5.利潤分割法;
6.其他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方法。
三、核定征收
企業不提供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未能真實反映其關聯業務往來情況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核定方法有:
(1)參照同類或者類似企業的利潤率水平核定。
(2)按照企業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3)按照關聯企業集團整體利潤的合理比例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四、加收利息
稅務機關根據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對企業做出特別納稅調整的,按日加收利息。
(1)計息期間自稅款所屬納稅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補繳(預繳)稅款入庫之日止。
(2)利息,應當按照稅款所屬納稅年度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加5個百分點計算。
(3)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附送了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的,可以只按規定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利息。
(4)按照本條規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5) 稅務機關有權在該業務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納稅調整。
相關推薦: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蘇 | 山東 |
安徽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深圳 |
廣東 | 河北 | 湖南 | 廣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慶 | 云南 |
貴州 | 西藏 | 新疆 | 陜西 | 山西 |
寧夏 | 甘肅 | 青海 | 遼寧 | 吉林 |
黑龍江 | 內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