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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頁:案例分析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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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頁:案例分析題答案 |
三、案例分析題
【案例1答案】
(1)小張自2011年12月1日取得房屋所有權。根據規定,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在本題中,張某2011年12月1日去世,繼承開始,小張取得房屋所有權。
(2)小張可以解除與李某的房屋租賃合同。根據規定,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租賃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雙方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本題中,租期1年未采用書面形式,視為不定期租賃,小張有權隨時解除該合同。
(3)甲銀行不能就該房屋行使抵押權。根據規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設定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設立。在本題中,因為小張和甲銀行并未進行登記,甲銀行的抵押權并未設立,所以甲銀行不能就該房屋行使抵押權。
(4)高某無權要求趙某搬離該房屋。根據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在本題中,2012年12月15日,趙某的房屋租賃合同尚未到期,高某無權要求趙某搬離該房屋。
(5)趙某要求法院判決小張與高某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根據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本題中,小張未通知趙某便將房屋賣與高某,趙某要求法院判決小張與高某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6)趙某要求法院判決小張承擔賠償責任,能得到法院支持。根據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本題中,小張未通知趙某便將房屋賣與高某,趙某要求法院判決小張承擔賠償責任,能得到法院支持。
【案例2答案】
(1)學生A的觀點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善意取得的適用條件之一為,受讓人受讓財產時主觀上為善意;受讓人在讓與后是否為善意,不影響受讓人取得所有權。
(2)學生B的觀點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善意取得的適用條件之一為,以合理的價格有償受讓。無償方式取得財產的,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而贈與屬于無償方式,不適用善意取得。
(3)學生C的觀點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善意取得的適用條件之一為,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如果雙方當事人僅僅達成合意,沒有物權變動的公示行為,當事人之間只有債的法律關系,沒有形成物權法律關系,不能發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4)學生D的觀點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善意取得的適用條件之一為,受讓人“受讓財產時”主觀上為善意;受讓人在讓與后是否為善意,不影響受讓人取得所有權。而且,讓與人與受讓人基于有償法律行為發生債的法律關系,受讓人承擔向讓與人支付價款的義務,不能基于讓與人無權處分行為拒絕支付價款。
(5)學生E的觀點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善意取得不僅適用于所有權的取得,也適用于他物權的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權、質押權等他物權也可以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6)學生F的觀點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贓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7)學生G的觀點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遺失物原則上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在特定情形下,即如果遺失物通過轉讓為拾得人以外的第三人占有時,權利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2年內沒有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的,有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在本題中,學生G說遺失物不適用善意取得,丟失金項鏈的人能要求李某返還金項鏈,沒有時間限制,是不符合規定的。
(8)如果甲是真正的權利人,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根據規定,善意取得是指動產占有人或者不動產的名義登記人將動產或者不動產不法轉讓給受讓人以后,如果受讓人善意取得財產,即可依法取得該財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的法律制度,即讓與人應該為無權處分人。在本案中,如果甲為真正的權利人,不是無權處分人,那么就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案例3答案】
(1)如果趙某拾得該表后,主動返還給張某,則趙某能要求張某支付必要費用、1000元的報酬。根據規定,拾得人在返還遺失物時,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費用,但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遺失人發布懸賞廣告,愿意支付一定報酬的,不得反悔。在本題中,張某發布了懸賞廣告,應當支付給趙某1000元的報酬。
(2)如果張某請求趙某返還,趙某拒不返還,則趙某不能要求張某支付必要費用、1000元的報酬。根據規定,拾得人拒不返還遺失物,按侵權行為處理,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在本題中,如果張某請求趙某返還,趙某拒不返還,則趙某不能要求張某支付必要費用和報酬。
(3)2011年12月25日,張某可以請求王某返還手表。根據規定,如果遺失物通過轉讓為拾得人以外的第三人占有時,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2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在本題中,2011年12月25日,張某得知自己的手表在王某處,有權要求王某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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