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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頁:多選題 |
第 5 頁:案例分析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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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頁:案例分析題答案 |
三、案例分析題
【案例1】
2011年12月1日,張某突發疾病去世,留下房屋一處,由其兒子小張繼承。
2012年2月1日,小張將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
2012年3月1日,小張將房屋出租給李某,雙方口頭約定租期1年,月租金2000元,并未簽訂書面合同。2012年7月,小張見房價上漲,主張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2012年8月底搬離該房屋。
2012年9月1日,小張將該房屋出租給趙某,租期6個月,月租金3000元,雙方簽訂了書面合同。
2012年9月10日,小張欠甲銀行10萬元,期限1個月,以該房屋設定抵押,雙方簽訂了抵押合同,但未辦理登記。2012年10月10日,小張無力償還甲銀行的該筆借款,甲銀行要求對房屋行使抵押權。
2012年12月12日,小張將該房屋賣與高某,并辦理了產權過戶手續,2012年12月15日,高某要求趙某搬離該房屋。趙某遂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決小張與高某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判決小張承擔賠償責任。
要求:
根據相關法律制度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小張何時取得房屋所有權?并說明理由。
(2)小張能否解除與李某的房屋租賃合同?并說明理由。
(3)甲銀行能否就該房屋行使抵押權?并說明理由。
(4)高某是否有權要求趙某搬離該房屋?并說明理由。
(5)趙某要求法院判決小張與高某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并說明理由。
(6)趙某要求法院判決小張承擔賠償責任,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并說明理由。
【案例2】
某大學課堂上,老師與學生對善意取得展開了討論。
老師:甲、乙共有的房屋,只登記在甲的名下,那么甲擅自將該房屋以合理的價格賣給善意第三人丙,并辦理了房產產權過戶手續。大家由此案例展開,討論善意取得的適用條件。
學生A:善意取得的第三人丙必須是善意的,如果事后知道甲為無處分權人,則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學生B:丙必須以合理的價格有償受讓,贈與等無償轉讓不適用善意取得。
學生C:丙如果沒有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則丙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
學生D:我不同意A的觀點,丙事后知道甲為無處分權人,并不影響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而且,丙不能因此拒絕支付價款。
學生E:善意取得制度只適用于所有權的取得。本案中,如果甲擅自將房屋抵押給丁,丁不能基于善意取得,取得對該房屋的抵押權。
學生F:贓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比如小偷將偷來的電腦轉賣給他人,他人也不能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電腦的所有權。
學生G:遺失物也不適用善意取得。比如張某拾得一條金項鏈,然后又轉賣給李某,丟失金項鏈的人能要求李某返還金項鏈,沒有時間限制。
老師:大家討論得不錯,下課之后,大家再仔細查一下相關規定,確定各自的觀點是否正確。提醒大家一點,案例中的甲,是不動產的名義登記人,如果甲是真正的權利人,能否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呢?
要求:
根據相關法律制度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學生A的觀點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2)學生B的觀點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3)學生C的觀點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4)學生D的觀點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5)學生E的觀點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6)學生F的觀點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7)學生G的觀點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8)老師最后提出的問題如何作答?并說明理由。
【案例3】2009年11月11日,張某不慎將其名貴手表丟失。因該表價值不菲,張某張貼懸賞廣告:有拾得該手表并返還者,將給予1000元報酬。2009年11月12日,趙某拾得該手表。趙某戴了2年后因負債累累,于2011年12月12日,將該手表以合理價格賣與王某,當日交付。2011年12月25日,張某得知自己的手表在王某處。
要求:
根據相關法律制度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假設趙某拾得該表后,主動返還給張某,則趙某能否要求張某支付必要費用、1000元的報酬?并說明理由。
(2)假設張某請求趙某返還該表,趙某拒不返還,則趙某能否要求張某支付必要費用、1000元的報酬?并說明理由。
(3)2011年12月25日,張某能否請求王某返還手表?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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