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犯的概念和特征
1,未成年犯的概念:指在監獄服刑的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罪犯。
2,未成年犯的生理特征:處于發育高峰期,需要足夠的營養,需要有適應生理發展的客觀環境,需要獲得青春期生理衛生知識。
3,未成年犯的心理特征:心理發展迅速,但各方面發展并不協調。獨立意識強,認識能力差;自尊意識強,辨別和自控能力差;需要與滿足之間嚴重沖突。
4,未成年犯的行為特征:波動性,情緒多變,行為也出現被動;模仿性,受外界影響大,主要是模仿具有刺激性的攻擊行為;糾合性,尋找伙伴,易于形成飛正式群體;反復性。
二未成年犯的管理原則與權益保障
1,未成年犯的管理原則:將未成年犯與成年犯分開關押的原則;教育改造為主,輕微勞動為輔的原則;依法監管與感化、挽救相結合的原則;管理方法與未成年犯身心特點相適應原則。
2,未成年犯權益保障的主要內容:受教育權力的保障;勞動權利的保障;民事權利的保障,包括隱私權和被監護權;訴訟權利的保障;對未成年女犯的特別保護。
三未成年犯的刑罰執行與管理
1,未成年犯收押和轉送的規定:未成年犯管教所只能收押未成年犯,收押后,應當在5日內通知未成年犯的監護人;未成年犯年滿18歲,剩余刑期超過2年,應轉送成年犯監獄繼續關押改造。
2,未成年犯減刑的原則和條件:在把握減刑的條件、起始時間、減刑幅度、減刑間隔上適度放寬限制;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的,一般在執行一年零6個月以上即可提出減刑建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的,一般在執行一年以上即可提出減刑建議,兩次減刑間隔應在6個月以上。
3,未成年犯假釋的條件:未成年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在危害社會,接受教育改造表現突出的,可以予以假釋,但對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主犯、累犯和罪行特別嚴重的未成年犯,應當從嚴掌握。
4,未成年犯釋放的規定:未成年犯服刑期滿,按期釋放并發給釋放證明書及路費,通知其家屬或由人民警察送回,具備復學、就業條件的,未成年犯管教所應當向有關部門介紹情況,提出建議。
5,未成年犯管教所警戒的形式:不實行武裝看押,圍墻可以安裝電網,在重要部位安裝監控,報警裝置。
6,對未成年犯使用警械的規定:原則上不使用戒具,除以下行為,有逃脫行為的,有使用暴力行為的,在押解途中的,有替他危險行為需要采取防范措施的。
7,生活衛生管理的內容與要求:飲食管理,應當保證其身體健康發育為最低標準;住宿管理,以班為單位住宿,不少于3㎡/人,睡覺時間不少于8小時;衛生醫療管理;日常生活管理。
8,未成年犯會見、通訊管理及臨時離監的規定:會見管理,會見的時間和次數比照成年犯適當放寬,對于改造表現突出的會見時間最長不超過24小時;通訊管理,經批準后可以與監護人及其他親屬通電話,必要時采取監聽;臨時離監管理,探親時間為5~7天,兩次間隔6月以上。
9,對未成年犯考核的規定:日常考核采用日記載、周評議、月小結的方法,由人民警察直接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獎懲依據。
10,對未成年犯獎罰的類別:獎勵包括表揚、物質獎勵、記功和離所探親;懲罰包括警告、記過和禁閉,禁閉期限為3~7天,期間每天放風兩次,每次不少于1小時。實施獎懲后,應及時通知其監護人。
四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
1,未成年犯的教育方法:集體教育與個別教育相結合,課堂教育與輔助教育相結合,所內教育與社會教育相結合。
2,未成年犯的教育內容:思想教育,包括法律常識、所歸紀律、形勢政策、道德修養、人生觀、愛國主義教育等,定期舉行升國旗儀式,開展成人宣誓活動;文化教育,分為掃盲、小學、初中教育及高中教育,鼓勵自學,參加自學考試,合格后發給相應的畢業或結業證書;技術教育,進行職業技術教育和技能培訓,合格后發給相應的結業證書及技術證書。
3,未成年犯教育保障的內容:師資隊伍,教師在在押人數的4%,罪犯不能擔任教師;教學設施,應當設立教學樓、實驗室、圖書室、運動場館等、配置教學儀器、圖書資料和文藝、體育器材,各管區應當設立談話室、閱覽室、活動室;教育時間,每周不少于20課時,每年不少于1000課時,文化、技術教育時間不低于總課時的70%。
4,未成年犯勞動的性質:屬于習藝性質,即未成年犯的勞動以學習、掌握技能為主,同時注重勞動觀念和勞動習慣的養成。
5,未成年犯勞動組織實施的內容:勞動場所與設施要適合未成年犯特點;對未成年犯的勞動保護;對勞動時間規定每天不超過4小時,每周不超過2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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