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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頁:第一章 經濟法概論 |
第 4 頁:第二章 會計法律制度 |
第 9 頁:第三章 稅收法律制度概述 |
第 10 頁:第四章 流轉稅法律制度 |
第 17 頁:第五章 所得稅法律制度 |
第 21 頁:第六章 財產、行為和資源稅法律制度 |
第 26 頁:第七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
第 28 頁:第八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
第四節 契稅法律制度
一、契稅的納稅人和征稅范圍
(一)契稅的納稅人
契稅的納稅人,是指在我國境內承受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單位和個人。
(二)契稅的征稅范圍
契稅以在我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作為征稅對象。土地、房屋權屬未發生轉移的,不征收契稅。契稅的征稅范圍主要包括:
1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2 .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3 .房屋買賣。
4 .房屋贈與。
5 .房屋交換。
因典當、繼承、分拆(分割)、出租或者抵押等形式而發生的土地、房屋權屬變動的,不屬于契稅的征稅范圍。
二、契稅的計稅依據、稅率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契稅的計稅依據
1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以成交價格作為計稅依據。
2 .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3 .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以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差額為計稅依據。
4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經批準轉讓房地產時應補交的契稅,以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土地收益作為計稅依據。
(二)契稅的稅率
契稅采用比例稅率,并實行3%一5%的幅度稅率。
(三)契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三、契稅征收管理
稅法對契稅征收管理作出了具體規定。
第五節 城鎮土地使用稅法律制度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和征稅范圍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
城鎮土地使用稅是以城鎮土地為征稅對象,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是指在稅法規定的征稅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學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城鎮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繳納。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
凡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的土地,不論是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還是集體所有的土地,都是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對象。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
1 .凡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土地面積為準。
2 .尚未組織測定,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定的土地面積為準。
3 .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待核發土地使用證書后再作調整。
三、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稅率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稅率
稅法對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等適用城鎮土地使用稅稅率作出了具體規定。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年應納稅額=實際占用應稅土地面積(平方米)×適用稅額
四、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管理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 .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2 .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3 .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4 .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5 .納稅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6 .納稅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納稅地點、納稅期限
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
稅法對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地點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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