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 房產稅 |
第 7 頁:第二節 契稅 |
第 13 頁:第四節 城鎮土地使用稅 |
第 17 頁:第五節 印花稅 |
第 22 頁:第六節 資源稅法律制度 |
第 26 頁:第七節 土地增值稅法律制度 |
四、資源稅的稅目與稅額
(一)資源稅稅額——資源稅采用定額稅率,即按照固定稅額從量征收。
(二)資源稅適用稅額確定的特殊規定
1.納稅人在開采主礦產品的過程中伴采的其他應稅礦產品,凡未單獨規定適用稅額的,一律按主礦產品或視同主礦產品稅目征收資源稅。
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的,從高適用稅額。
五、資源稅的課稅數量
(一)資源稅課稅數量確定的一般規定
1.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
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產用)數量為課稅數量。
(二)資源稅課稅數量確定的特殊規定
1.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或移送使用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按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為課稅數量。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與稀油劃分不清或不易劃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數量課稅。
3.對于連續加工前無法正確計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將加工產品實際銷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數量,以此作為課稅數量。
綜合回收率=加工產品實際銷量和自用量÷耗用原煤數量
原煤課稅數量=加工產品實際銷量和自用量÷綜合回收率
4.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原礦,因無法準確掌握納稅人移送使用原礦數量的,可將其精礦按選礦比折算成原礦數量,以此作為課稅數量。
選礦比=精礦數量÷耗用原礦數量
原礦課稅數量=精礦數量÷選礦比
5.納稅人以自產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按固體鹽稅額征稅,以加工的固體鹽數量為課稅數量。納稅人以外購的液體鹽加工成固體鹽,其加工固體鹽所耗用液體鹽的已納稅額準予抵扣。
6.納稅人的減稅、免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課稅數量;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課稅數量的,不予減稅或者免稅。
【例題·多選題】下列關于資源稅課稅數量的說法中,正確的有( )。
A.某油田自產自用的天然氣,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
B.某煤礦對外銷售的原煤,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
C.某鹽場以自產液體鹽加工固體鹽后銷售的,以使用的液體鹽數量為課稅數量
D.某鐵礦山自產自用的鐵礦石,以實際移送使用數量為課稅數量
『正確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資源稅的課稅數量。根據資源稅法律制度規定,納稅人以自產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按固體鹽稅額征稅,以加工的固體鹽數量為課稅數量。所以選項C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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