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頁:第四章 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 |
【考點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1、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包括參與興辦),年度終了時,應匯總從所有企業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據此確定適用稅率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應納稅額=(全年收入總額-成本、費用及損失)×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3、具體規定
(1)個體工商戶的具體規定(P135)
(2)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具體規定(P136)
【例題·案例分析題】
王某投資開辦了一家餐館(個人獨資企業),其自行核算的2009年度銷售收入為1000000元,各項支出合計為800000元,應納稅所得額為200000元。2010年4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發現有以下幾項支出未按稅法規定處理:
(1)王某的工資費用60000元全部在稅前扣除;
(2)廣告費140000元、業務宣傳費80000元全部計入銷售費用在稅前扣除;
(3)業務招待費50000元全部計入管理費用在稅前扣除;
(4)計提了10000元的壞賬準備金在稅前扣除。
已知:生產、經營所得的個人所得稅速算扣除數表如下(本題略)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按照下列序號回答問題:
(1)計算王某的工資費用應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
(2)計算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應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
(3)計算業務招待費應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
(4)計算壞賬準備金應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
(5)計算王某2009年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
(6)計算王某2009年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
【答案】
(1)工資費用扣除限額=2000×12=24000(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60000-24000=36000(元)
【解析】投資者的工資不得在稅前直接扣除,從2008年3月1日起投資者費用扣除標準每月為2000元。
(2)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1000000×15%=150000(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40000+80000-150000=70000(元)
【解析】個人獨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用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15%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3)業務招待費×60%=50000×60%=30000(元)
銷售(營業)收入×5‰=1000000×5‰=5000(元)
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為5000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50000-5000=45000(元)
【解析】個人獨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4)計提的各種準備金不得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0000(元)
(5)應納稅所得額=200000+36000+70000+45000+10000=361000(元)
(6)應繳納個人所得稅=361000×35%-6750=119600(元)
相關推薦:2010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講義匯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