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頁:第四章 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 |
4、計征方法:按次計征(P139)
(1)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應視作另一次稿酬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2)同一作品先在報刊上連載、然后再出版,或者先出版、再在報刊上連載的,應視為兩次稿酬所得征稅,即連載作為一次,出版作為另一次。
(3)同一作品在報刊上連載取得收入的,以連載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為一次,計征個人所得稅。
(4)同一作品在出版和發表時,以預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應合并計算為一次。
(5)同一作品出版、發表后,因添加印數而追加稿酬的,應與以前出版、發表時取得的稿酬合并計算為一次,計征個人所得稅。
【考點5】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1、范圍界定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但不包括稿酬所得。
【解釋1】對于作者將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復印件公開拍賣(競價)取得的所得,屬于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所得,故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解釋2】個人取得特許權的經濟賠償收入,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賠償的單位或個人代扣代繳。
2、計征方法:按次計征(P139)
(1)以“某項”使用權的一次轉讓所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2)如果該次轉讓取得的收入是分筆支付的,則應將各筆收入相加為一次的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3、計稅依據
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4、稅率:基本稅率為20%
【解釋】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沒有“加成”、“減征”的問題。
【考點6】利息、股息、紅利、偶然所得
1、計征方法:按次計征(P139)
(1)以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時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2)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為一次。
2、計稅依據: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解釋】利息、股息、紅利、偶然所得以“全額”為計稅依據,沒有扣除的問題。
3、稅率:基本稅率為20%
4、特殊規定
(1)儲蓄存款利息
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利息
個人在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自2003年9月1日起孳生的利息,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3)彩票中獎收入
對個人購買福利彩票、賑災彩票和體育彩票,一次中獎收入在1萬元以下(含1萬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1萬元的,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
(4)有獎發票
個人取得單張有獎發票獎金所得不超過800元(含800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取得單張有獎發票獎金所得超過800元的,應全額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5)企業的有獎銷售
個人因參加企業的有獎銷售活動而取得的贈品所得,應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一律由發獎單位或機構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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