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 稅收征收管理概述 |
第 3 頁:第二節 稅務管理 |
第 8 頁:第三節 稅款征收 |
第 15 頁:第四節 稅務檢查 |
第 16 頁:第五節 稅務行政復議和稅務行政訴訟 |
第 20 頁:第六節 稅收法律責任 |
【例題1·多選題】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當事人可以申請稅務行政復議的有( )。
A、對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不服
B、對稅務機關作出的不予抵扣稅款的行為不服
C、對稅務機關加收滯納金的行為不服
D、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行為不服
【答案】ABCD
【例題2·多選題】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當事人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有( )。
A、對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不服
B、對稅務機關作出的不予抵扣稅款的行為不服
C、對稅務機關加收滯納金的行為不服
D、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行為不服
【答案】BC
2、稅務行政復議的申請(★)(P264)
(1)申請人按前述規定申請行政復議的,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額、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方可在實際繳清稅款和滯納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3、稅務行政復議的受理(★)(P264)
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4、稅務行政復議決定(★★★)(P265)
(1)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3)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①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②適用依據錯誤的;
③違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⑤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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