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 稅收征收管理概述 |
第 3 頁:第二節 稅務管理 |
第 8 頁:第三節 稅款征收 |
第 15 頁:第四節 稅務檢查 |
第 16 頁:第五節 稅務行政復議和稅務行政訴訟 |
第 20 頁:第六節 稅收法律責任 |
第三節 稅款征收
一、稅款征收方式
1、稅款的征收方式(★★)(P251)
(1)查賬征收:適合于財務會計制度健全,能夠如實核算和提供生產經營情況,正確計算應納稅款和如實履行納稅義務的納稅人。
(2)查定征收:適用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產品零星、稅源分散、會計賬冊不健全,但能控制原材料或進銷存的小型廠礦和作坊。
(3)查驗征收:適用于納稅人財務制度不健全,生產經營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動性大的稅源。
(4)定期定額征收:適用于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含縣級)批準的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置賬簿標準,難以查賬征收,不能準確計算計稅依據的個體工商戶(包括個人獨資企業)。
2、稅款的繳納方式(★)(P251-252)
(1)納稅人直接向國庫經收處繳納
(2)稅務機關自收稅款并辦理入庫手續
(3)代扣代繳
(4)代收代繳
(5)委托代征
(6)其他方式(如郵寄納稅、利用網絡納稅等)
二、稅款征收措施(★★★)
(一)核定應納稅額
1、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納稅額的情形(P252—253)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解釋】(1)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2)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3)納稅人“欠繳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有權采取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登記 —— 吊銷
申報 —— 核定
不繳 —— 強制執行
相關推薦:2010年初中級會計職稱考后各科考試情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