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 稅收征收管理概述 |
第 3 頁:第二節 稅務管理 |
第 8 頁:第三節 稅款征收 |
第 15 頁:第四節 稅務檢查 |
第 16 頁:第五節 稅務行政復議和稅務行政訴訟 |
第 20 頁:第六節 稅收法律責任 |
【例題1·單選題】某酒店2007年12月份取得餐飲收入5萬元,客房出租收入10萬元,該酒店未在規定期限內進行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規定,稅務機關有權對該酒店采取的稅款征收措施是( )。(2008年)
A、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B、責令提供納稅擔保
C、稅務人員到酒店直接征收稅款
D、核定其應納稅額
【答案】D
【解析】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未申報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例題2·單選題】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規定,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稅務機關可以對其采取的措施是( )。(2009年)
A、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B、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C、沒收其經營所得
D、提請公安機關查封其財產
【答案】B
【解析】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2、核定應納稅額的方法(P253)
(1)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2)按照營業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當其中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額時,可以同時采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3、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支付價款、費用的,稅務機關自該業務往來發生的納稅年度起3年內進行調整;有特殊情況的,可以自該業務往來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調整。(P254)
(二)責令繳納、加收滯納金(P254)
1、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責令限期繳納,并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2、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實際繳納之日止。
【例題·單選題】某公司將稅務機關確定的應于2009年12月5日繳納的稅款200000元拖至12月15日繳納,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規定,稅務機關依法加收該公司滯納稅款的滯納金為( )元。
A、100 B、1000 C、10000 D、4000
【答案】B
【解析】(1)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實際繳納稅款之日止(12月6日-12月15日);(2)滯納金=200000×0.05%×10=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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