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 個人所得稅概述 |
第 2 頁:第二節 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
第 3 頁:第三節 個人所得稅征稅對象和稅目 |
第 5 頁:第四節 個人所得稅稅率 |
第 6 頁:第五節 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 |
第 8 頁:第六節 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
第 12 頁:第七節 個人所得稅稅收減免 |
第 13 頁:第八節 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納稅期限與納稅地點 |
(五)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作品包括文學作品、書畫作品、攝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作者去世后,財產繼承人取得的遺作稿酬,也應征收個人所得稅。
任職、受雇于報紙、雜志等單位的記者、編輯等專業人員,因在本單位的報紙、雜志上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屬于因任職、受雇而取得的所得,應與其當月工資收入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除上述專業人員以外,其他人員在本單位的報紙、雜志上發表作品取得的所得,應按“稿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規定,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對于作者將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復印件公開拍賣(競價)取得的所得,屬于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所得,故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取得特許權的經濟賠償收入,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賠償的單位或個人代扣代繳。
從2005年5月1日起,編劇從電視劇的制作單位的劇本使用費,不再區分劇本的使用方是否為其任職單位,統一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1.除國家規定外的其他專戶存款
個人從銀行及其他儲蓄機構開設的用于支付電話、水、電、煤氣等有關費用,或者用于購買股票等方面的投資、生產經營業務往來結算以及其他用途,取得的利息收入,屬于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性質,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結付利息的儲蓄機構代扣代繳。
2.職工個人取得的量化資產(了解)
3.外籍居民個人的儲蓄存款利息(了解)
4.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利息
個人在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自2003年9月1日起孳生的利息,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八)財產租賃所得
房地產開發企業與商店購買者個人簽訂協議,以優惠價格出售其商店給購買者個人,購買者個人在一定期限內必須將購買的商店無償提供給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外出租使用。該行為實質上是購買者個人以所購商店交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出租而取得的房屋租賃收入支付了部分購房價款。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對購買者個人少支出的購房價款,應視同個人財產租賃所得,按照“財產租賃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每次財產租賃所得的收入額,按照少支出的購房價款和協議規定的租賃月份數平均計算確定。
(九)財產轉讓所得
1. 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個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的有關規定確定。
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繼續免征個人所得稅。
(十)偶然所得
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不能扣除費用。
(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不能扣除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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