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 個人所得稅概述 |
第 2 頁:第二節 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
第 3 頁:第三節 個人所得稅征稅對象和稅目 |
第 5 頁:第四節 個人所得稅稅率 |
第 6 頁:第五節 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 |
第 8 頁:第六節 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
第 12 頁:第七節 個人所得稅稅收減免 |
第 13 頁:第八節 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納稅期限與納稅地點 |
三、其他費用扣除規定
1、對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公益事業和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2.個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準予在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3.自2001年7月1日起,個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準予在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4.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準予在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是指專門為青少年學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愛國主義教育、體育活動的清掃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等校外活動的公益性場所。
5.個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用于對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的資助,可以全額在下月(工資、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此計征的所得)或當年(按年計征的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扣。
6.對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汶川地震災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四、每次收入的確定
《個人所得稅法》對納稅義務人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7項所得,都按每次取得的收入計算征稅。如何界定“每次”的概念,《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做了明確規定。具體如下:
1.勞務報酬所得,根據不同勞務項目的特點,分別規定為:
(1)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
(2)屬于同一事項連續取得收入的,以l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2. 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發表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具體又可細分為:
(1)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應視作另一次稿酬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2)同一作品先在報刊上連載,然后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報刊上連載的,應視為兩次稿酬所得征稅。即連載作為一次,出版作為另一次。
(3)同一作品在報刊上連載取得收入的,以連載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為一次,計征個人所得稅。
(4)同一作品在出版和發表時,以預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應合并計算為一次。
(5)同一作品出版、發表后,因添加印數而追加稿酬的,應與以前出版、發表時取得的稿酬合并計算為一次,計征個人所得稅。
3.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某項使用權的一次轉讓所取得的收入為一次。一個納稅義務人,可能不僅擁有一項特許權利,每項特許權的使用權也可能不止一次地向他人提供。因此,對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次”的界定,明確為每一項使用權的每次轉讓所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如果該次轉讓取得的收入是分筆支付的,則應將各筆收入相加為一次的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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