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法律后果和責任
1.效力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只對未履行的部分發生效力,即雙方不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2.程序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3.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用人單位未依照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4.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用人單位應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四、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經濟補償(掌握)
(一)經濟補償的概念
勞動合同法中的經濟補償: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勞動者無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而依法應給予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經濟補償金與違約金、賠償金不同。
|
1.適用條件不同 |
2.性質不同 |
3.支付主體不同 |
經濟補償金 |
法定 |
不以過錯為條件,沒有懲罰性 |
支付主體只能是用人單位 |
違約金 |
約定 |
以過錯為構成要件,具有懲罰性和賠償性 |
支付主體只能是勞動者 |
賠償金 |
法定或約定 |
支付主體可能是用人單位,也可能是勞動者 |
(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1.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符合隨時通知解除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勞動合同規定情形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符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規定情形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符合可裁減人員規定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的處理
用人單位的態度 |
條件 |
用人單位是否支付經濟補償 |
同意續訂勞動合同 |
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 |
不支付經濟補償 |
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 |
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 |
不同意續訂 |
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 |
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
6.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
7.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終止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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