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關于補償年限和基數的特殊計算(熟悉)
《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之日已存續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計算;
《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在此情況下,經濟補償的計發辦法分兩段計算:
①2008年1月1日前的補償年限和補償基數,按當時當地的有關規定執行;
②2008年1月1日以后的補償年限和補償基數,按新規定執行;
兩段補償合并計算。
《勞動合同法》的變化 |
經濟補償的計算年限 |
補償基數的計算 | |
解除勞動合同 |
增加: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 |
自2008年1月1目起算 |
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
未變化:其他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
自雙方建立勞動關系時起計算 |
2008年1月1日前: | |
2008年1月1日后: | |||
終止勞動合同 |
增加:若用人單位不同意按照維持或高于原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
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屬于經濟補償的計算范疇 | |
2008年1月1日后,因勞動合同終止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的計算年限應自20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 |
【例題1·單選題】小王于2004年7月1日入職某公司,勞動合同每三年一簽,2007年7月1日,公司與小王又簽訂了3年期限的勞動合同,2010年6月30日,勞動合同期滿,公司決定不再續訂勞動合同。小王的月平均工資為2500元,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為1500元,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3000元。公司應支付( )經濟補償。
A.4500元 B.9000元
C.7500元 D.15000元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需支付經濟補償是《勞動合同法》的最新規定,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適用該規定。因此,小王2004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之間的工作年限用人單位不予支付經濟補償。小王的勞動合同于2010年6月30日期滿終止,期限為2年6個月,因此用人單位需支付3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3*2500=7500元。
【考題2·不定項選擇題】孫某曾應聘在甲公司工作,試用期滿后從事技術工作,2年后跳槽至乙企業成為該企業的業務骨干。甲公司為實施新的公司戰略,擬聘請孫某擔任公司高管。經協商,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1)勞動合同期限為2年,試用期為3個月;(2)合同期滿或因其他原因離職后,孫某在3年內不得從事與甲公司同類的業務工作,公司在孫某離職時一次性支付補償金10萬元。
在勞動合同期滿前1個月時,孫某因病住院。3個月后,孫某痊愈,到公司上班時,公司通知孫某勞動合同已按期終止,病休期間不支付工資,也不再向其支付10萬元補償金。孫某同意公司不支付10萬元補償金,但要求公司延續勞動合同期至病愈,并支付病休期間的病假工資和離職的經濟補償。甲公司拒絕了孫某的要求,孫某隨即進入同一行業的丙公司從事與甲公司業務相競爭的工作。甲公司認為孫某違反了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的競業限制約定,應承擔違約責任。
已知:孫某實際工作年限12年。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分析回答下列第56~59小題。(2010年)
56.對甲公司與孫某約定的勞動合同條款所作的下列判斷中,正確的是( )。
A.甲公司與孫某不應約定試用期
B.甲公司與孫某約定的試用期超過法定最長期限
C.甲公司與孫某可以約定離職后不得從事同類行業
D.甲公司與孫某約定離職后不得從事同類行業的時間超過法定最長期限
『正確答案』ACD
『答案解析』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所以選項A正確;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所以選項C正確;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所以選項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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