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匯總:2013海南大學生村官《農村政策法規》復習要點匯總
1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2 民法的基本原則:平等原則、自愿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
3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的基本特征:
(1)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會組織;
(2)法人擁有獨立的財產或者經費;
(3)法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4)法人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參加民事活動。
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①依法成立;
②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6 債的擔保形式有五種,分別是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7 我國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則:婚姻自由原則、一夫一妻制原則、男女平等原則、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的原則、計劃生育原則。
8 結婚的必備條件:
(1)男女雙方完全自愿
(2)必須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3)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結婚的禁止條件:《婚姻法》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離婚的條件:婚姻法規定,訴訟離婚的法定條件是男女雙方的感情確已破裂。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考慮。
《婚姻法》第32條第3款列舉出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幾種具體情況:“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9 夫妻的財產關系可以選擇法定夫妻財產制或約定夫妻財產制。夫妻可以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歸屬。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依照《婚姻法》第十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理財產歸屬。
《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①“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②夫妻雙方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③夫妻雙方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
③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