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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頁:第一章 經濟法概論 |
第 4 頁:第二章 會計法律制度 |
第 9 頁:第三章 稅收法律制度概述 |
第 10 頁:第四章 流轉稅法律制度 |
第 17 頁:第五章 所得稅法律制度 |
第 21 頁:第六章 財產、行為和資源稅法律制度 |
第 26 頁:第七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
第 28 頁:第八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
(二)審判制度
1 .合議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審判人員組成審判組織,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2 .兩審終審制度。是指一個訴訟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即終結的制度。
(三)訴訟管轄
1 .級別管轄。是根據案件性質、案情繁簡、影響范圍,來確定上、下級法院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2 .地域管轄。各級人民法院的轄區和各級行政區劃一致。按照人民法院的轄區,確定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稱地域管轄。分為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和專屬管轄。
(四)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不在法定期間行使權利而失去訴訟保護的制度。訴訟時效期間是指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間。根據《民法通則》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訴訟時效期間分為:
1 .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規定的具有普遍意義的訴訟時效期間。民法通則規定,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2 年。
2 .特別訴訟時效期間。是指由民事普通法或特別法規定的,僅適用于特定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期間。民法通則規定,身體受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毀損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 年。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 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暫時停止計算。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在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使已經過的時效期間全歸于無效。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五)判決和執行
1 .審理與判決
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當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 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第二審法院的判決,是終審判決。如果在上訴期限內當事人不上訴,第一審判決就發生法律效力。
2 .執行
執行,是指人民法院的執行組織,在當事人拒絕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其他應當履行的法律文書時,依照法定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行為。130
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根據不同的執行對象規定了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及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等執行措施。
第三節 違反經濟法的法律責任
一、法律責任與法律制裁
(一)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是指法律關系主體由于違法行為、違約行為或者由于法律規定而應承受的某種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國家機關對違法者依其所應負的法律責任而實施的強制性懲罰措施。
廣義的違法包括一般違法和犯罪,狹義的違法僅指犯罪之外的一般違法行為。
法律關系主體作出了違法行為,就要承擔法律責任,接受法律制裁。
二、違法的構成要素
違法行為由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四個要素組成。
三、法律責任的種類
(一)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指由于違反民事法律、違約或者依照民事法律的規定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民事責任主要是財產責任。
民事責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二)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由國家行政機關或者國家授權的有關單位對違法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采取的行政制裁。行政責任可分為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
(三)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指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已觸犯國家刑事法律,由國家審判機關依法給予行為人以相應的刑事制裁。刑事責任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
點評:和07年大綱相比,本章沒有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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