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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頁:第一章 經濟法概論 |
第 4 頁:第二章 會計法律制度 |
第 9 頁:第三章 稅收法律制度概述 |
第 10 頁:第四章 流轉稅法律制度 |
第 17 頁:第五章 所得稅法律制度 |
第 21 頁:第六章 財產、行為和資源稅法律制度 |
第 26 頁:第七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
第 28 頁:第八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
五、會計從業資格
(一)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范圍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人員及外籍人員在中國大陸境內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并注冊登記。
(二)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條件
1 .基本條件:
(1)遵守會計和財經法律、法規;
(2)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3)具備會計專業基本知識和技能。
2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
會計從業資格實行考試制度。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五級)。
申請人符合基本條件,并具備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中專以上(含中專)會計類專業學歷(或學位),且自畢業之日起2 年內(含2 年),免試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五級)。其中,會計類專業包括:會計學、會計電算化、注冊會計師專門化、財務管理、審計學、理財學。
(三)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行屬地原則。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含縣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財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按照各自權限分別負責中央在京單位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鐵道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后勤部財務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財務部分別負責本系統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之日起90 日內,到單位所在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注冊會計登記。
持證人員離開會計工作崗位超過6 個月的,應當向原注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備案。
持證人員在同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管轄范圍內調轉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自離開工作單位之日起90 日內,辦理調轉登記。
持證人員在不同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管轄范圍內調轉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到原注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出手續;并自辦理調出手續之日起90 日內,持調入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證明,到調入單位所在地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入手續。
持證人員的學歷、學位、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務)等發生變更的,可以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
六、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和級別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是取得并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分為高級、中級、初級三個級別。
(二)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組織管理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行統一規劃、分級管理的原則。財政部負責全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管理。各省級財政部門和中央有關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本部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組織管理工作。
會計人員所在單位負責組織和督促本單位的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保證學習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三)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培訓形式和繼續教育學時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訓為主,在職自學是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重要補充。會計人員每年接受培訓(面授)的時間累計不少于24 小時。會計人員可自愿選擇參加繼續教育主管部門認可的接受培訓的形式:
1 .參加在繼續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并予以公布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組織的會計培訓;
2 .參加繼續教育主管部門組織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師資培訓和會計培訓;
3 .參加會計人員所在單位組織的會計類脫產培訓;
4 .參加會計、審計、統計、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及注冊會計師、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稅務師考試;
5 .繼續教育主管部門認可的其他形式。
(四)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主要包括會計理論、政策法規、業務知識、技能訓練和職業道德等。
(五)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考核與檢查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行登記管理。會計人員按照要求接受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相關證明的,應在90 天內向繼續教育主管部門辦理繼續教育登記。
對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或者未完成接受培訓時間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其接受繼續教育;對無正當理由仍不參加繼續教育的,可采取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同時將考核結果作為評選先進會計工作者、頒發會計人員榮譽證書等的依據之一。
七、會計專業職務與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一)會計專業職務
會計專業職務是區別會計人員業務技能的技術等級。會計專業職務分為高級會計師、會計師、助理會計師和會計員;高級會計師為高級職務,會計師為中級職務,助理會計師和會計員為初級職務。
(二)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分為初級資格、中級資格和高級資格三個級別。初級、中級會計資格的取得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高級會計師資格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制度,凡申請參加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的人員,須經考試合格后,方可參加評審。
八、會計工作崗位設置
會計工作崗位,是指一個單位會計機構內部根據業務分工而設置的職能崗位。會計工作崗位一般分為:總會計師(或行使總會計師職權)崗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崗位;出納崗位;稽核崗位;資本、基金核算崗位;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崗位;工資核算、成本費用核算、財務成果核算崗位;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崗位;總賬崗位;對外財務會計報告編制崗位;會計電算化崗位;會計檔案管理崗位。
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但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九、會計人員回避制度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會計人員工作交接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離職或者因病暫時不能工作,應與接管人員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時,由單位領導人負責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移交人員對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會計資料移交后,如發現是在其經辦會計工作期間內所發生的問題,由原移交人員負責。
第五節 違反會計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
會計法律制度對違反會計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作出了具體規定。
點評:和07年考試大綱相比,本章沒有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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