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一、合伙企業法律制度概述 |
第 2 頁:二、普通合伙企業 |
第 5 頁:三、有限合伙企業 |
第 7 頁:四、合伙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
(四)合伙事務執行(運用)
1.合伙事務執行的形式
(1)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事務。各個合伙人都直接參與經營,處理合伙企業的事務,對外代表合伙企業。
(2)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①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②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③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④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⑤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特別提示】處分動產不需要一致同意,聘任合伙人擔任管理人員也不需要一致同意。
2.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事務中的權利和義務
(1)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事務中的權利。
①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特別提示】與出資多少無關。
②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合伙企業事務執行人與代理人不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行事,代理權源于被代理人的授權;而合伙企業事務執行人雖以企業名義活動,但其權利來自于法律的直接規定。合伙企業事務執行人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也不同,法定代表人是法律規定的并經過一定登記手續而產生的法人單位的代表,他不一定是該法人單位的出資者;而合伙企業事務執行人則是因其出資行為取得合伙人身份,并可以對外代表合伙企業。作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由其委托的代表執行。
③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的監督權利。
④合伙人查閱合伙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的權利。
⑤合伙人有提出異議的權利和撤銷委托的權利。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2)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事務中的義務。
①合伙事務執行人向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報告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②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特別提示】即使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也不可以)。合伙人違反《合伙企業法》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的約定,從事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的,該收益歸合伙企業所有;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③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合伙人違反《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的約定,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的,該收益歸合伙企業所有;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特別提示】絕對競業禁止、相對自我交易。
④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或者合伙企業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應當歸合伙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業財產的,應當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伙企業;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合伙事務執行的決議辦法
(1)由合伙協議對決議辦法作出約定。這種約定有兩個前提:一是不與法律相抵觸。二是在合伙協議中作出的約定,應當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共同作出。
(2)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這種辦法也有一個前提,即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特別提示】不考慮出資多少)
(3)依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作出決議。
4.合伙企業的損益分配
①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②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5.非合伙人參與經營管理
(1)合伙企業可以從合伙人之外聘任經營管理人員;(2)聘任非合伙人的經營管理人員,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3)被聘任的經營管理人員,僅是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不是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因而不具有合伙人的資格。
(五)合伙企業與第三人的關系(運用)
1.合伙企業對外代表權的效力
(1)合伙企業與第三人的關系。當合伙企業對外發生了債務并且合伙企業的財產不能清償其債務時,這一關系即可轉化為合伙人與債權人(第三人)之間的關系。
(2)合伙事務執行中的對外代表權。一是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全體合伙人,都有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即全體合伙人都取得了合伙企業的對外代表權。二是由部分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只有受委托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那一部分合伙人有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而不參加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則不具有對外代表合伙企業的權利。三是由于特別授權在單項合伙事務上有執行權的合伙人,依照授權范圍可以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在取得對外代表權后,即可以以合伙企業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在其授權的范圍內作出法律行為。合伙人的這種代表行為,對全體合伙人發生法律效力,即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3)合伙企業對外代表權的限制。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例如,合伙企業內部規定,有對外代表權的合伙人甲在簽訂合同時,必須經過乙和丙兩個執行事務的合伙人的同意,如果甲自作主張沒有征求乙和丙的同意,與第三人丁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而丁不知道在合伙企業內部對甲所作的限制,在合同的履行中,也沒有從中獲得不正當的利益,這種情況下,第三人丁應當為善意第三人,丁所得到的利益應當予以保護,合伙企業不得以其內部所作的在行使權利方面的限制為由,否定善意第三人丁的正當權益,拒絕履行合伙企業應承擔的責任。
2.合伙企業和合伙人的債務清償
(1)合伙企業的債務清償與合伙人的關系。
①合伙企業財產優先清償。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②合伙人的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分擔的比例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特別提示】對外連帶責任,對內按份責任。
③合伙人之間的債務分擔和追償。合伙人由于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規定的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合伙企業的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擔。
合伙人之間的分擔比例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合伙人的這種追償權,應當具備以下三項條件:一是追償人已經實際承擔連帶責任,并且其清償數額超過了他應當承擔的數額;二是被追償人未實際承擔或者未足額承擔其應當承擔的數額;三是追償的數額不得超過追償人超額清償部分的數額或被追償人未足額清償部分的數額。
(2)合伙人的債務清償與合伙企業的關系。
①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特別提示】合伙企業與合伙人是各自獨立的主體。
②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伙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為該合伙人辦理退伙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伙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例題·單選題】某合伙企業欠甲到期借款3萬元,該合伙企業合伙人乙也欠甲到期借款2萬元;甲向該合伙企業購買了一批產品,應付貨款5萬元。下列表述中,符合合伙企業法規定的是( )。
A.甲可將其所欠合伙企業5萬元貨款與該合伙企業所欠其3萬元到期借款以及合伙人乙所欠其2萬元到期借款相抵銷,甲無需再向合伙企業償付貨款
B.甲只能將其所欠合伙企業5萬元貨款與該合伙企業所欠其3萬元到期借款進行抵銷,因此,甲仍應向該合伙企業償付2萬元
C.甲只能將其所欠合伙企業5萬元貨款與乙所欠其2萬元到期借款進行抵銷,因此,甲仍應向該合伙企業償付3萬元
D.甲所欠合伙企業之債務與該合伙企業及乙所欠其債務之間均不能抵銷
D.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合伙企業與合伙人是互相獨立的,因此,其債權債務關系不能混淆。注意本題還需要結合債的消滅制度——抵銷來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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