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一、合伙企業法律制度概述 |
第 2 頁:二、普通合伙企業 |
第 5 頁:三、有限合伙企業 |
第 7 頁:四、合伙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
四、合伙企業的解散和清算(運用)
(一)合伙企業的解散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1)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6)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記憶提示】屆滿、約定、決定、人數、目的、違法;約定、法定和目的不達。個人獨資企業解散情形:決定、死亡、吊銷,缺少屆滿、約定、人數。
(二)合伙企業的清算
1.確定清算人
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15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記憶提示】全體合伙人、部分合伙人、第三人、法院指定;個人獨資企業清算人:投資人或法院指定。
【例題·多選題】某合伙企業解散時,在如何確定清算人的問題上,合伙人甲、乙、丙、丁各執一詞。下列各合伙人的主張中,不符合合伙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甲:由我們4人共同擔任清算人
B.乙:我是大家一致同意的企業事務執行人,只能由我擔任清算人
C.丙:建議從我們4人中推出一個擔任清算人
D.丁:合伙企業清算不允許由合伙人擔任,因此建議請一名注冊會計師來擔任清算人
『正確答案』BD
『答案解析』根據規定: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15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因此選項BD不符合規定。
2.清算人的職責
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1)清理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事務;(3)清繳所欠稅款;(4)清理債權、債務;(5)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6)代表合伙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3.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10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特別提示】獨資企業是15日),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特別提示】獨資企業未規定)。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特別提示】獨資企業也是30日),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特別提示】獨資企業是60日),向清算人中報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人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記憶提示】合伙企業:10與60;30與45。可以記憶為:一六三四五。獨資企業:15;30與60。可以記憶為:芝麻開花節節高。
4.財產清償順序
(1)合伙企業的財產首先用于支付合伙企業的清算費用。①管理合伙企業財產的費用,如倉儲費、保管費、保險費等;②處分合伙企業財產的費用,如聘任工作人員的費用等;③清算過程中的其他費用,如通告債權人的費用、調查債權的費用、咨詢費用、訴訟費用等。
(2)清償順序如下:合伙企業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如勞動合同的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
【記憶提示】獨資企業:工資、稅和債務。二者區別:獨資沒有規定法定補償金,沒有規定清算費用。
(3)分配財產。
違反《合伙企業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的,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5.注銷登記
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經企業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合伙企業終止。合伙企業注銷后,原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記憶提示】防止通過注銷逃債。如果是有限合伙人呢?與退伙類似,以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6.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處理
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償。合伙企業依法被宣告破產的,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特別提示】不同于法人的破產,法人破產,清算結束,未償還的債務即不用償還。
7.清算人法律責任
(1)清算人未依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改正。由此產生的費用和損失,由清算人承擔和賠償。
(2)清算人執行清算事務,牟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合伙企業財產的,應當將該收入和侵占的財產退還合伙企業;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清算人違反《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隱匿、轉移合伙企業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財產,損害債權人利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總結:本章在每年考試中所占比重雖然不大,但涉及的知識點比較多,需要記憶的知識點也比較多,考生想取得本章的分數并不容易,可謂投資大、收益小,但并非得不償失,如能在理解的基礎上去記憶,并充分運用一些記憶的小竅門,概況總結為簡短易記的關鍵詞,記憶量并不大,而且一旦理解,記憶也會比較牢固。未來復習時,僅需復習一下總結的關鍵詞即可。未來出題的重點是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中的相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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