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5%)
1.稅目:
(1)轉讓無形資產: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包括土地使用權、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出租電影拷貝、著作權和商譽。
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投資后轉讓該項股權,也不征收營業稅。
(2)銷售不動產:包括銷售建筑物或構筑物、銷售其他土地附著物。在銷售不動產時連同不動產所占土地的使用權一并轉讓的行為,比照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
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投資后轉讓該項股權,也不征收營業稅。
2.計稅依據:
(1)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
全部收入-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
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抵債所得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
全部收入-抵債時該項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作價
(3)個人住房的銷售(有變化):
不足5年的住房對外銷售,全額征稅;
超過5年:非普通住房:銷售收入減去購房價款后的差額征稅。普通住房:免征營業稅。
(4)新增知識點
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同時一起銷售附著于土地或者不動產上的增值稅應稅貨物的,應該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凡屬于不動產的,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計算繳納營業稅。納稅人應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貨物和不動產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增值稅應稅貨物的銷售額和不動產的銷售額。
九、計稅依據的相關規定(第三節內容)
1.對于納稅人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價格明顯偏低而無正當理由,稅務機關按下列順序核定其營業額(同類價格或組成計稅價):
①按納稅人最近時期提供的同類應稅勞務或者銷售的同類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核定。
②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提供的同類應稅勞務或者銷售的同類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核定。
③按下列公式核定計稅價格:計稅價格=營業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
2.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如果將價款與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價款為營業額;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的,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營業額中扣除。
3.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時,因受讓方違約而從受讓方取得的賠償金收入,應并入營業額中征收營業稅。
4.通信工程營業額不包括安裝設備的價值。
5.營業稅納稅人購置稅控收款機,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可憑購進稅控收款機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抵免當期應納增值稅或營業稅稅額,或者按照購進稅控收款機取得的普通發票上注明的價款,依下列公式計算可抵免稅額:
可抵免的稅額=價款÷(1+17%)×17%。當期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繼續抵免。
6.納稅人按規定扣除有關項目,需要取得合法有效憑證,否則該項目不得扣除。合法有效憑證包括:
①發票;
②財政票據;
③簽收單據,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④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
【典型例題4-11】
某運輸公司2011年8月客運收入60萬元、保價收入2萬元;貨運收入100萬元、集裝箱使用費3萬元;經稅務機關審核購進稅控收款機,取得普通發票,注明價款0.234萬元。該公司2005年8月應納營業稅( )萬元。
A.4.8 B.4.95
C.4.916 D.4.766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應納營業稅=(60+2+100+3)×3%-0.234÷(1+17%)×17%=4.916(萬元)
相關推薦: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蘇 | 山東 |
安徽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深圳 |
廣東 | 河北 | 湖南 | 廣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慶 | 云南 |
貴州 | 西藏 | 新疆 | 陜西 | 山西 |
寧夏 | 甘肅 | 青海 | 遼寧 | 吉林 |
黑龍江 | 內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