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特殊經營行為的稅務處理(第四節內容)
(一)-(三)兼營、混合的稅務處理
(四)營業稅與增值稅征稅范圍的劃分
1.建筑業務征稅問題
基建單位和從事建筑安裝業務的企業附設的工廠、車間生產的水泥預制構件、其他構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單位或本企業的建筑工程的,應在移送使用時征收增值稅。
但對其在建筑現場制造的預制構件,凡直接用于本單位或本企業建筑工地的,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
2.郵電業務征稅問題
(1)集郵商品的生產征收增值稅。郵政部門( 含集郵公司)銷售集郵商品,應當征收營業稅;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與個人銷售集郵商品,征收增值稅。
(2)郵政部門發行報刊,征收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發行報刊,征收增值稅。
(3)電信單位自己銷售電信物品,并為客戶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征收營業稅;對單純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等不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征收增值稅。
3.其他與增值稅的劃分問題:
(1)燃氣公司和生產、銷售貨物或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單位,在銷售貨物或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時,代有關部門向購買方收取的集資費[包括管道煤氣集資款(初裝費)]、手續費、代收款等,屬于增值稅價外收費,應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
(2)隨汽車銷售提供的汽車按揭服務和代辦服務業務征收增值稅,單獨提供按揭、代辦服務業務并不銷售汽車的,應征收營業稅。
4.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有關稅收問題
(1)核算: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應分別核算其自產貨物的銷售額和建筑業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自產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根據其建筑業勞務的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其建筑業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定。(混合銷售行為的兼營化處理)
(2)鉆井作業提供泥漿和工程技術服務的行為,應按提供泥漿工程勞務項目,繳納營業稅。
5.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
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于平銷返利,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應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5%)征收營業稅。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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