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單選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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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頁:計算分析題 |
第 4 頁:綜合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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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項選擇題
1.
【答案】D
【解析】資源稅的納稅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領域及管轄海域開采應稅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選項AB:出口外購鐵礦石的外貿企業和銷售外購原煤的商貿企業,不屬于開采企業,不屬于在我國境內開采應稅礦產品的單位,所以都不屬于資源稅的納稅人;選項C:進口天然氣的外貿企業,不屬于在我國境內開采天然氣的行為企業,不屬于我國資源稅納稅人。
2.
【答案】A
【解析】對于連續加工前無法準正確計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產品的綜合回收率,將加工產品實際銷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數量,以此作為資源稅的課稅數量。該煤礦2013年1月該煤礦應繳納資源稅=(400+30÷30%)×4=2000(萬元)。
3.
【答案】A
【解析】納稅人以自產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鹽,按固體鹽稅額征收資源稅,以加工的固體鹽數量為課稅數量;納稅人以外購的液體鹽加工成固體鹽,其加工固體鹽所耗用液體鹽的已納資源稅稅額準予抵扣。該鹽場2013年1月該鹽場應繳納資源稅=200×2+(80+100)×15-120×2=2860(萬元)。
4.
【答案】C
【解析】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原礦,因無法準確掌握納稅人移送使用原礦數量的,可將其精礦按選礦比折算成原礦數量,以此作為課稅數量,征收資源稅。該礦山2013年1月該礦山應繳納資源稅=(200+90÷30%)×5=2500(萬元)。
5.
【答案】B
【解析】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資源稅應稅產品的,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從高適用稅率。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原礦,因無法準確掌握納稅人移送使用原礦數量的,可將其精礦按選礦比折算成原礦數量,以此作為資源稅課稅數量,征收資源稅。該礦山2013年1月該礦山應繳納資源稅=80÷20%×5+700×15=12500(萬元)。
6.
【答案】C
【解析】開采或生產應稅產品直接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無償贈送的部分應視同銷售計算繳納資源稅。該礦山2013年1月該礦山應繳納資源稅=(600+100)×10=7000(元)。
7.
【答案】D
【解析】納稅人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銷售應稅產品的,其資源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應稅產品的當天。
8.
【答案】B
【解析】資源稅納稅人以1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1510日內申報繳納資源稅。
9.
【答案】D
【解析】選項A:房地產的繼承不屬于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選項B:房屋交換屬于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應按照規定征收土地增值稅;但對個人之間互換自有居住用房地產的,經當地稅務機關核實,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稅,企業之間互換房屋沒有免稅規定。選項C:國有企業房地產的評估增值,既沒有發生房地產權屬的轉移,房屋產權人也未取得收入,所以不屬于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10.
【答案】D
【解析】選項D:對于超過貸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罰的利息不允許扣除。
11.
【答案】C
【解析】轉讓未開發的土地使用權,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地價款、按國家統一規定繳納的相關稅費,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扣除項目金額=1200+30+1+(2000-1200)×5%×(1+7%+3%)=1275(萬元)。
12.
【答案】D
【解析】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340×0.5‰+(340-200)×5%×(1+7%+3%)=7.87(萬元),扣除項目金額=280×70%+7.87=203.87(萬元),增值額=340-203.87=136.13(萬元)。
13.
【答案】B
【解析】納稅人轉讓房地產的成交價格低于房地產評估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參照房地產評估價格確定轉讓房地產的收入,“房地產評估價格”是指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根據相同地段、同類房地產進行綜合評定的價格,并不是稅務機關自行估定的價格。
14.
【答案】B
【解析】建成后有償出租給其他企業的,其成本、費用不得扣除。
15.
【答案】C
【解析】開發企業采取異地安置,異地安置的房屋屬于自行開發建造的,房屋價值按照視同銷售房地產的價格計算,計入本項目的拆遷補償費;異地安置的房屋屬于購入的,以實際支付的購房支出計入拆遷補償費。
16.
【答案】C
【解析】符合規定情形應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納稅人,須在滿足清算條件之日起9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清算手續。
17.
【答案】A
【解析】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應在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后的7日內,到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18.
【答案】C
【解析】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應向房地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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