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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考者應具有《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六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同時應符合以下資格條件和職位要求。
(一)資格條件
1、報考正處級領導職位的,年齡在35周歲以下(1977年3月31日以后出生;取得博士學位人員年齡可放寬至40周歲;報考自治區團委權益部部長、農墾局團委書記職位的,年齡在32周歲以下),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近3年年度考核為稱職(合格)以上,身體健康,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黨政機關(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事業單位擔任副處級職務滿1年;或任正科級職務滿4年;或任副處、正科級職務累計滿4年。任正科、副科級職務累計滿3年的,可以報考自治區團委權益部部長、農墾局團委書記職位。
(2)在省級黨委管理主要領導人員企業中任中層副職滿1年;或在地級市黨委、廳局黨組(黨委)管理領導班子企業中任副職滿1年。在其他國有企業中任職的管理人員比照此條件報考。
(3)現在國有企事業單位取得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資格滿1年;或取得副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資格滿3年;或取得正、副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資格累計滿3年。
2、報考副處級領導職位的,年齡在32周歲以下(1980年3月31日以后出生;取得碩士及以上學位或研究生學歷人員年齡可放寬至35周歲),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近3年年度考核為稱職(合格)以上,身體健康,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黨政機關(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事業單位擔任正科級職務滿1年;或任副科級職務滿4年;或任正、副科級職務累計滿4年。任正、副科級職務累計滿2年的,可以報考民主黨派副處級領導職位。
(2)在省級黨委管理主要領導人員企業中任中層副職下一層級管理人員滿1年;或在地級市黨委、廳局黨組(黨委)管理領導班子企業中任中層正職滿1年;或在縣(市、區)黨委管理領導班子企業中任正職滿1年。
(3)現在國有企事業單位取得副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資格滿1年;或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職稱資格滿3年;或取得副高級、中級專業技術職稱資格累計滿3年。
任職時間截止到2013年3月31日。中央駐寧單位、企業的有關人員比照上述資格條件報考。
(二)職位要求
1、自治區黨委辦公廳法規處處長:法律專業或從事過相關工作,學士及以上學位,有較強的文字綜合能力;
2、民革寧夏區委會參政議政處處長:民革成員或無黨派人士;
3、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審判業務庭庭長:法律類專業,具有《法官法》規定的在高級人民法院任法官的相關資格。
4、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處處長:法律類專業,具有《檢察官法》規定的在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任職的相關資格,從事檢察工作2年以上。
5、自治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督學(正處級):具有2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經歷;
6、自治區公安廳指揮部副主任:中共黨員,具有5年以上公安工作經歷,熟悉公安工作;
7、自治區民政廳慈善事業促進處處長:經濟管理類、信息通信類、法律類專業,具有2年以上社會福利、救災救助、慈善工作經歷;
8、自治區交通運輸廳科技教育處處長:公路工程、橋梁工程、隧道工程、交通工程專業,學士及以上學位,從事交通運輸工作2年以上;
9、自治區水利廳廳屬渠道管理單位處長:水利專業,從事水利工程管理、灌溉管理或水資源管理工作2年以上;
10、自治區衛生廳衛生應急辦公室主任:臨床醫學或預防醫學或衛生事業管理類專業,具有醫院管理或行政管理工作經歷;
11、自治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企業改革處處長:法律類、企業管理類、財會類專業,碩士及以上學位,熟悉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
12、自治區安全生產技術檢測檢驗中心主任:工業分析與檢驗、安全技術與工程、信息管理類專業,具有3年以上相關行業管理工作經歷;
13、自治區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監事會辦公室主任:農業經濟專業,具有3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
14、自治區農墾事業管理局團委書記:32周歲以下(1980年3月31日以后出生),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
15、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交易中心專職副主任:具有招標師資格或從事招投標業務3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