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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有限責任公司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
(一)設立條件(記憶)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5)有公司住所。
1.股東條件
有限責任公司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取消了原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最少為2人的下限,允許設立一人公司。
2.財產條件
(1)最低注冊資本限額。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除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采用實收資本制以外,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可以分期繳納。
(2)繳納注冊資本的首次出資額和期限。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記憶提示】兩個2:首付20%,結合買房記憶,期限2年,投資公司是5年。
(3)繳納注冊資本的出資形式。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根據《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投資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作為出資,投資于境內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權公司的股權不得用于出資:股權公司的注冊資本尚未繳足;已被設立質權;已被依法凍結;股權公司章程約定不得轉讓;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股權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報經批準而未經批準等。
【記憶提示】未繳足、設質權、被凍結、禁轉讓、未批準;比較: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勞務出資,個人獨資企業、有限合伙人不允許用勞務出資。
出資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未依法評估作價,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合法資格的評估機構對該財產評估作價。評估確定的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但是,出資人以符合法定條件的非貨幣財產出資后,因市場變化或者其他客觀因素導致出資財產貶值,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該出資人承擔補足出資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出資人以其他公司股權出資,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已履行出資義務:(1)出資的股權由出資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轉讓;(2)出資的股權無權利瑕疵或者權利負擔;(3)出資人已履行關于股權轉讓的法定手續;(4)出資的股權已依法進行了價值評估。股權出資不符合上述規定,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該出資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采取補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條件;逾期未補正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如果出資人以劃撥土地使用權或者設定權利負擔(如擔保)的土地使用權出資,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就上述出資,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土地變更手續或者解除權利負擔;逾期未辦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關于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已經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在前述期間內辦理了權屬變更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出資人主張自其實際交付財產給公司使用時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出資人已經就前述財產出資,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但未交付給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東主張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實際交付之前不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例題·單選題】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一定比例。該比例是( )。
A.10%
B.20%
C.30%
D.40%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所以答案是C。
(4)注冊資本的繳納方式。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該轉移手續一般應當在6個月內辦理完畢。
(5)不按照規定出資的責任。
該違約責任除出資部分外,還包括未出資的利息。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也是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此外,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未盡公司法規定的法定義務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也承擔相應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出資人以不享有處分權的財產出資,當事人之間對于出資行為效力產生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106條的規定予以認定。即出資人用自己并不享有處分權的財產進行出資時,該出資行為的效力不宜一概予以否認,只要公司取得該財產符合善意取得條件,該財產可以最終為公司所有。這有利于維持公司資本,從而保障交易相對人的利益。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法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受讓人根據上述規定承擔責任后,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以貪污、受賄、侵占、挪用等違法犯罪所得的貨幣出資后取得股權的,對違法犯罪行為予以追究、處罰時,應當采取拍賣或者變賣的方式處置其股權。這一規定防止將出資的財產直接從公司抽出的做法,采取將出資財產所形成的股權折價補償受害人損失的方式,以保障公司資本之維持、維護公司債權人利益。
【例題·多選題】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有關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方式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經全體股東同意,股東可以用勞務出資
B.全體股東的無形資產出資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0%
C.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30%
D.股東可以用其持有的符合法定條件的其他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出資
『正確答案』CD
『答案解析』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勞務出資,個人獨資企業、有限合伙人不允許用勞務出資,不是全體股東同意就可以勞務出資,A錯誤。因為規定貨幣出資要達到注冊資本的30%,所以無形資產可以達到70%所以B錯誤。
3.組織條件
(1)公司章程的概念和特點。公司章程是由設立公司的股東共同制定,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的調整公司內部關系和經營行為的公司規范性文件。(【特別提示】對雇員、債權人無約束力)公司章程是一個法定性的文件,是公司設立的必備條件之一。公司章程是一個公開性的文件,其記載的內容都是公開的,股東、債權人以及有關人士可通過不同的途徑進行查閱。
(2)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由股東共同依法制定公司章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章程由股東制定。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公司章程制定之后,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須經過股東會,并且應當經過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特別提示】與出席代表數量無關)
(3)公司章程的內容。公司章程記載內容分為三類,即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相對必要記載事項、選擇性記載事項或任意記載事項。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是公司立法規定章程必須具備的內容,如有缺少便導致章程無效。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是公司立法規定應當在章程中載明的內容,但如未加載明,可由法律規定推定其內容,不影響整個章程的效力。選擇性記載事項或任意記載事項,是公司立法無強制記載規定,股東認為應當記載于章程之中的內容。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公司名稱和住所;(2)公司經營范圍;(3)公司注冊資本;(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5)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6)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記憶提示】公司、股東、機構、代表;公司叫什么、干什么、有多大;股東叫什么、出多少。
(二)設立程序(了解)
1.公告
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后,應當發布公司登記公告。公告后,公司設立程序即為完成。公司登記的事項可以對抗第三人。公司未經登記的事項,不得對抗第三人。(注意:以登記事項為準,而非公告事項)
2.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是確認股東出資的憑證。
3.股東名冊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三)股東抽逃出資
1.抽逃出資的形態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1)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后又轉出;(2)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3)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4)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5)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2.抽逃出資的民事責任
抽逃出資的法律后果與未盡出資義務導致的法律后果基本相同:(1)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4)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5)第三人代墊資金協助發起人設立公司,雙方明確約定在公司驗資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將該發起人的出資抽回以償還該第三人,發起人依照前述約定抽回出資償還第三人后又不能補足出資,相關權利人請求第三人連帶承擔發起人因抽回出資而產生的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6)公司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返還出資,被告股東以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債權人的債權未過訴訟時效期間,其依照本規定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的股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股東以出資義務或者返還出資義務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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