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 |
第 2 頁: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 |
第 3 頁:三、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 |
查看匯總:2013注冊會計師《經濟法》基礎講義匯總
第四節 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
(一)設立條件(記憶)
1.發起人條件
發起人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特別提示】比較:有限責任公司50人以下;有限合伙企業2人以上50人以下)
2.財產條件
(1)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如:上市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限額為人民幣3000萬元。(【特別提示】比較:有限公司3萬;一人有限公司10萬)
(2)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可以一次繳足,也可分期繳納。分期繳納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特別提示】與有限公司要求相同)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出資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出資方式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相同。
2.財產條件
3.組織條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制訂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須經創立大會通過。
(二)設立方式(了解)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方式設立。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在發起設立方式下,發起人可以分期認繳出資額;在募集設立方式下,發起人以及認購人應當一次繳納出資額。
(三)設立程序(記憶)
1.簽訂發起人協議。
2.報經有關部門批準。
3.申請名稱預先核準,制訂公司章程。
4.認購股份。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認購股份程序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認繳出資額的程序、方式相同。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認購股份程序較為嚴格,即經過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公開信息,發布招股說明書和財務會計報告等信息;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股票;與銀行簽訂收股款協議;認購人繳納股款并獲得繳款證明;驗資機構驗資等。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折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于公司凈資產額。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資本公開發行股份時,應當依法辦理。
股份有限公司的認股人未按期繳納所認股份的股款,經公司發起人催繳后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公司發起人對該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募集行為有效。認股人延期繳納股款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請求該認股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發起設立方式設立公司的,發起人首次繳納出資后,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募集設立方式設立公司的,發起人應當在足額繳納股款、驗資證明出具之日后30日內召開公司創立大會。發起人應當在創立大會召開15日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起人、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創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1)審議發起人關于公司籌辦情況的報告;(2)通過公司章程;(3)選舉董事會成員;(4)選舉監事會成員;(5)對公司的設立費用進行審核;(6)對發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財產的作價進行審核;(7)發生不可抗力或者經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公司設立的,可以作出不設立公司的決議。創立大會對上述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特別提示】發起設立公司不需要創立大會。
6.公告。公告登記的內容應當與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內容一致。
(四)設立公司失敗的后果(記憶)
如果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后,發起人在30日內未召開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五)公司設立階段的合同責任
發起人為設立公司以自己名義訂立的合同,對相對人而言,合同中載明的主體是發起人,所以原則上應當由發起人承擔合同責任。但是,公司成立后,對以發起人名義訂立的合同予以確認,或者已經實際享有合同權利或者履行合同義務,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發起人以設立中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如果公司有證據證明發起人是為自己利益而簽訂該合同,且合同相對人對此是明知的,該合同責任則不應當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擔,而應由發起人承擔。然而,如果合同相對人不知道發起人是為自己利益而訂立合同,即為善意,則仍應由公司承擔合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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