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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記憶)
(一)獨立董事的概念
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之外的其他職務,并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
(二)獨立董事的任職條件
擔任獨立董事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1)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具備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2)具有立法與有關規定要求的獨立性;(3)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則;(4)具有5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記憶提示】董事、獨立、知識、5年。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2)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3)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4)最近一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5)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7)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記憶提示】任職及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個人大股東及直系親屬,在法人大股東任職及直系親屬,一年內曾有上述關系,服務人員。個人大股東:1%與前10名,法人大股東:5%與前五名。直系親屬:平輩、上下代;主要社會關系:遠一層的平輩,即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上下代姻親,即岳父母、公婆、兒媳女婿。
【例題·單選題】甲、乙、丙、丁擬任A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根據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的規定,下列選項中,不影響當事人擔任獨立董事的情形是( )。
A.甲之妻半年前卸任A上市公司之附屬企業B公司總經理之職
B.乙于1年前卸任C公司副董事長之職,C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7%
C.丙正在擔任B公司的法律顧問
D.丁是持有A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2%的自然人股東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甲之妻最近一年內曾經有在上市公司A之附屬企業任職,所以甲不能擔任獨立董事,A錯誤。B因為是在一年前卸任所以是可以的。C丙正在擔任的是不行的,D持有了2%的股份是不能擔任的。
(三)獨立董事的提名
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并經股東大會選舉決定。
中國證監會在15個工作日內對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和獨立性進行審核。對中國證監會持有異議的被提名人,可作為公司董事候選人,但不作為獨立董事候選人。
(四)獨立董事的任期
獨立董事任期與該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但是連任時間不得超過6年。
(五)獨立董事的特別職權
獨立董事除應具有董事的職權外,還應當行使以下特別職權:(1)重大關聯交易(指上市公司擬與關聯人達成的總額高于300萬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的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后,提交董事會討論;獨立董事作出判斷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作為其判斷的依據;(2)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3)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4)提議召開董事會;(5)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6)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向股東征集投票權。獨立董事行使上述職權應當取得全體獨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議未被采納或上述職權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應將有關情況予以披露。如果上市公司董事會下設薪酬、審計、提名等委員會的,獨立董事應當在委員會成員中占有1/2以上的比例。
【記憶提示】關聯方300萬或凈資產5%的交易,會計師事務所,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外部審計咨詢機構,征集投票權;全體獨立董事過半數同意。
除行使上述特別職權外,獨立董事應當對上市公司的以下重大事項向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發表獨立意見:(1)提名、任免董事;(2)聘任或解聘高級管理人員;(3)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4)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企業對上市公司現有或新發生的總額高于300萬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資金往來,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5)獨立董事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獨立董事應當就上述事項發表以下幾類意見之一:同意;保留意見及其理由;反對意見及其理由;無法發表意見及其障礙。
【記憶提示】任免董事、高管及其薪酬,關聯方300萬或凈資產5%的借款,損害中小股東,章程;意見種類:同意、保留、反對、無法。
(六)獨立董事的撤換和辭職
獨立董事應當積極履行職責,如果連續3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予以撤換。除出現上述情況及《公司法》中規定的不得擔任董事的情形外,獨立董事在任期屆滿前不得無故被免職。
獨立董事在任期屆滿前可以提出辭職。獨立董事辭職應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對任何與其辭職有關或其認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注意的情況進行說明。如因獨立董事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中獨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規定的最低要求時,該獨立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獨立董事填補其缺額后生效。
(七)獨立董事意見的披露
如有關事項屬于需要披露的事項,上市公司應當將獨立董事的意見予以公告,獨立董事出現意見分歧無法達成一致時,董事會應將各獨立董事的意見分別披露。
(八)上市公司為獨立董事提供的條件
1.保證獨立董事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權。凡須經董事會決策的事項,上市公司必須按法定的時間提前通知獨立董事并同時提供足夠的資料,獨立董事認為資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補充。當2名或2名以上獨立董事認為資料不充分或論證不明確時,可聯名書面向董事會提出延期召開董事會會議或延期審議該事項,董事會應予以采納。
2.承擔獨立董事聘請中介機構的費用及其他行使職權時所需的費用。
3.應當給予獨立董事適當的津貼。津貼的標準由董事會制訂預案,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并在公司年報中進行披露。除上述津貼外,獨立董事不應從該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或有利害關系的機構和人員取得額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4.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獨立董事責任保險制度,以降低可能引致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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