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單選題 |
第 3 頁:多選題 |
第 4 頁:計算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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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頁:計算題答案 |
一、單項選擇題
1.
【答案】B
【解析】選項B:房地產的出租,出租人雖取得了收入,但沒有發生房產產權、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不屬于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因此,出租閑置房產的事業單位不屬于我國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
2.
【答案】D
【解析】選項A:房地產的評估增值,房地產雖然有增值,但其既沒有發生房地產權屬的轉移,房地產的產權人也未取得收入,所以不屬于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征收土地增值稅;選項B:個人之間互換自有居住用房,經當地稅務機關核實,可免征土地增值稅;選項C:在企業兼并中,對被兼并企業將房地產轉讓到兼并企業中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3.
【答案】D
【解析】選項A:房地產的繼承,雖然發生了房地產權屬變更,但被繼承人并沒有因為權屬變更而取得任何收入,因此不屬于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選項B:尚在抵押期間的房地產,未發生權屬的改變,不屬于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選項C: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它不屬于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4.
【答案】A
【解析】首先,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印花稅已經列入管理費用中,不能再單獨扣除,所以不能選擇D選項;其次,計算土地增值稅可扣除的與轉讓房地產項目有關的稅金不包括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所以不能選擇BC選項。
5.
【答案】A
【解析】選項A: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屬于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不屬于房地產開發成本。
6.
【答案】B
【解析】允許扣除的房地產開發成本=300+400+500=1200(萬元)。
7.
【答案】B
【解析】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已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的利息支出,應調整至財務費用中計算扣除。本題中超過國家規定上浮幅度的20萬元利息支出不得扣除。允許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300+100-20)+(1200+1800-300)×4%=488(萬元)。
8.
【答案】B
【解析】(1)應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及房地產開發成本合計為4800萬元;(2)應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4800×8%=384(萬元);(3)應扣除的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10000×5%×(1+7%+3%)=550(萬元),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印花稅列入管理費用(屬于房地產開發費用的項目),因此不單獨作為稅金扣除;(4)其他扣除項目金額=4800×20%=960(萬元);(5)扣除項目金額合計=4800+384+550+960=6694(萬元);(6)增值額=10000-6694=3306(萬元);(7)增值率=3306÷6694×100%=49.39%,適用30%稅率;(8)該公司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3306×30%=991.8(萬元)。
9.
【答案】C
【解析】對于超過貸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罰的利息不允許扣除,允許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300-30-10)+(1000+2600)×5%=440(萬元)。
10.
【答案】C
【解析】(1)評估價格=320×70%=224(萬元);(2)允許扣除的稅金=(300-180)×5%×(1+7%+3%)+300×0.5‰=6.6+0.15=6.75(萬元);(3)扣除項目金額合計=224+6.75=230.75(萬元);(4)增值額=300-230.75=69.25(萬元):(5)增值率=69.25÷230.75×100%=30.01%,適用稅率30%;(6)應納土地增值稅=69.25×30%=20.78(萬元)。
11.
【答案】C
【解析】(1)扣除項目金額合計=1200+2500+(1200+2500)×8%+444=4440(萬元);(2)增值額=8000-4440=3560(萬元);(3)增值額與扣除項目金額之比=3560÷4440×100%=80.18%,適用稅率40%、速算扣除系數5%;(4)應納土地增值稅=3560×40%-4440×5%=1424-222=1202(萬元)。
12.
【答案】A
【解析】(1)轉讓土地使用權扣除項目金額=220+300×0.5‰+(300-220)×5%×(1+7%+3%)=224.55(萬元);(2)土地增值額=300-224.55=75.45(萬元);(3)增值率=75.45÷224.55×100%=33.60%,適用稅率30%;(4)應納土地增值稅=75.45×30%=22.64(萬元)。
13.
【答案】B
【解析】(1)可以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1800×1/3=600(萬元);(2)可以扣除的房地產開發成本=1200×1/3=400(萬元);(3)可以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600+400)×10%=100(萬元);(4)可以扣除的相關稅金=3000×5%×(1+7%+3%)=165(萬元);(5)其他扣除項目金額=(600+400)×20%=200(萬元);(6)可以扣除的項目金額合計=600+400+100+165+200=1465(萬元);(6)增值額=3000-1465=1535(萬元);(7)增值率=1535÷1465×100%=104.78%,適用稅率50%、速算扣除系數15%;(8)該企業應納土地增值稅=1535×50%-1465×15%=547.75(萬元)。
14.
【答案】C
【解析】(1)可以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4200+130)×1/2=2165(萬元);(2)可以扣除的房地產開發成本=4600×1/2=2300(萬元);(3)可以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300×50%+(2165+2300)×4%=328.6(萬元);(4)可以扣除的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6500×5%×(1+5%+3%)+6500×0.5‰=351+3.25=354.25(萬元);(5)可以扣除的項目金額合計=2165+2300+328.6+354.25=5147.85(萬元);(6)土地增值額=6500-5147.85=1352.15(萬元);(7)增值率=1352.15÷5147.85×100%=26.27%,適用稅率30%;(8)該企業應納土地增值稅=1352.15×30%=405.65(萬元)。
15.
【答案】B
【解析】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可按發票所載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扣除;對納稅人購房時繳納的契稅,凡能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準予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但不作為加計5%的基數。轉讓廠房的扣除項目金額=(40+40×5%×9)+(100-40)×5%×(1+5%+3%)+1.2+100×0.5‰=62.49(萬元);增值額=100-62.49=37.51(萬元);增值率=37.51÷62.49×100%=60.03%,適用稅率40%、速算扣除系數為5%;應納土地增值稅=37.51×40%-62.49×5%=11.88(萬元)。
16.
【答案】B
【解析】土地增值稅以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為單位進行清算,所以選項B正確。
17.
【答案】B
【解析】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只有選項B符合條件。
18.
【答案】B
【解析】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服務作為租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19.
【答案】B
【解析】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應在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后的7日內,到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20.
【答案】C
【解析】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應向房地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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